记者看到,决定草案还新增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吕薇委员赞同草案的这一修改,她认为,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赔偿委员会进行监督的权力,“对解决法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对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也告诉记者:“这一规定体现了宪法确立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新确立的刑事赔偿救济方式。”
吕薇建议草案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监督措施和手段,即在草案第三十条再增加一款:“人民检察院依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有权调查有关情况,调取案卷等有关材料”。
不过,在分组审议中,对决定草案现有的赔偿程序方面的规定,有委员提出了不同建议。“现在的赔偿决定程序在法律性质上不是很清楚。”姜兴长委员说,根据现行规定,法院的赔偿委员会采取的是决定程序,而不是审判程序,这就带来三个问题:决定程序不是公开进行的,缺乏公信力;没有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辩论,当事人的诉权不能完全保障和实现;决定程序实行一决终局制,而不是两审终审制,如果决定有失公平,当事人不大可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姜兴长进一步建议,在法院设立专门的国家赔偿审判机构(如国家赔偿审判庭),把国家赔偿案件作为一类法律纠纷案件,通过诉讼程序来审理和判决,并入统一的诉讼程序和审级制度系统之中。
“大家认为赔偿的程序还是比较繁杂,赔偿时间大概要9个月。在实践中,一个赔偿案件走下来可能要1至2年。建议更多从人文关怀方面加以考虑,在时间和程序上予以缩短和简化。”分组审议时,列席本次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周家贵表示。
关于举证责任,陈秀榕委员说:“鉴于国家赔偿案件双方为公民和国家机关,处于不对等地位,建议将主要举证责任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
此外,赔偿经费问题也是委员们考虑较多的,李传卿、汪光焘等委员都表示,草案规定的“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很好,为了保障法律的规定能够落实,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办法。李传卿委员还建议,要特别注意对赔偿费用的预算作出强制性规定,增加预算的刚性要求,同时明确要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否则,经费不保证,赔偿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很难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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