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算约束是公共财政体制内在的反腐败机制
公共财政体制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用公开、受监督的计划控制政府收支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政府预算及其约束机制建设具有特殊的意义:
(一)预算成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及其调整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关于国家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国民赋税与政府职能的一种基本规范,而不是单纯的政府收支计划。在公共财政体制下,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实质上转化成了政府与纳税人集体的关系。有纳税能力的公民都有向政府纳税的义务,而政府则必须按纳税人集体的意愿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没有纳税人核准的预算不仅意味着政府不能支出,更意味着政府不能行动,就此而言,公共财政体制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个基本构件。
(二)预算的功能是保证公民以最低的负担获得最有效的服务,是通过政府的汲取对社会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使社会大部分人处境变得更好,同时又不加重另一些人的负担,收到“帕累托改善”之功。因此,责任预算、节俭预算和非特殊情况下的平衡预算应成为公共预算的基本原则。
(三)预算的形式是关于政府收支的权限、度量、方向和过程的计划及法律规范的总和。为确保政府预算能真正体现其本质、实现其功能,预算资源的集中统一配置、预算收入的税式化、预算信息的明细化和预算监督的全程化是公共财政体制的基本要求。
从中不难发现,公共财政的根本精神在于通过财政收支来厘清国家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确定政府活动的方向与边界。同时,也强调了政府并不直接创造财富,他们必须为自己收支的每一分钱提出令公民满意的理由。由此,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述其内在的反腐败原理:政府的每一项职能活动都离不开收支,而政府又是非盈利的,其收支均来自向社会的提取,如果能将政府的每一项收支都纳入预算,同时,附上与之相对应的政府活动的理由和信息,那么,只要监控政府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就能监管政府行为和公权力的运用,简言之,就是通过规制取财用财来防治腐败。因为,任何形式的腐败都需要在政府公务过程中实现其谋私目的,规制用财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监督政府过程,甚至可以使不符合预算目标的政府活动完全“歇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公共预算约束机制是防治腐败制度体系中的一个基本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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