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湖北省巴东县政府新闻办关于“邓玉娇案”的最新情况通报说:警方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案情“第三人”邓中佳被认定没有违法行为。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通报还称,邓玉娇母女对律师散布“邓玉娇被强奸”的谣言十分愤慨。
我认为,邓母解除与夏霖、夏楠的合同是非常明智的。因为他们实际上缺乏作为律师基本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这可从他们一系列的表现中看出(以下所引均见5月22日《广州日报》相关报道)。
一是缺乏作为律师的应有形象。两位律师多次“抱头痛哭”、“痛哭失声”、 “向媒体哭诉求救”。这种夸张、过度情绪化的做法,与律师本应冷静、坚定、理性、客观的形象不符,难以给当事人以信任感。
两位律师多次“抱头痛哭”
二是缺乏基本的证据学常识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据报道描述,两位律师“告知记者该案很可能出现重大取证失误”:“邓玉娇案发当天的内衣内裤至今没被警方提取,而是被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带回家中。”要求鉴定“残留在乳罩、内裤上的指纹或其他物证”。稍有常识就知道,内衣内裤根本就不可能留下什么“指纹”,至于暗示还有指纹以外的“其他物证”,则更加缺乏以事实和法律为根据的精神。
三是缺乏证据鉴定程序的常识。夏霖律师说,“我向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老师,什么老师都可以。或向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专家刘开来求助。请大家通过网络赶快找到他们,请他们赶快答复。”鉴定人员是“专业技术方面的法官”,应当保持消极、中立的立场,必须以他人书面申请为前提才能进行鉴定,现在律师居然以这种形式发出求助,违背了基本程序。
四是自己出了名,客观上却“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两位律师告诉记者,邓玉娇状态良好,思维敏捷,“与她交谈过程中……一点也看不出她有精神异常。”犯罪嫌疑人是否精神正常,需要专业鉴定,律师不宜在这个时候凭自己的判断轻率地下结论;更不能断言邓玉娇没有精神病,因为如果她有精神病,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邓玉娇是否有精神病还存在疑问的时候,律师帮助侦查机关发言,主动证实犯罪嫌疑人精神正常、符合犯罪主体,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邓玉娇一案,争议很多、万众瞩目,作为律师,理当以严谨态度和职业精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但上述两位律师的表现令人失望。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与其他公民一样,律师也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的自由。律师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始终遵照法律和公认准则以及按照律师的职业道德行事。”国家虽然不能限制普通人和媒体对案件发表言论的自由,但律师并不是普通人,他们被认为是“法庭官员”,法律赋予其一定的特权如会见权、调查权等,法官常常基于律师作为“法庭官员”的地位而对他们在庭内庭外采取更为严厉的规制。
我国律师法缺乏对律师言论限制的规则,但2002年3月3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七条规定:“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显然,邓玉娇一案中两位律师的表现,在客观上没有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反而在损害委托人的合法利益。邓玉娇的处境令人同情,我也希望她能在法律柜架内得到最有利于她的结果。但夏霖、夏楠律师的参与,让我们为邓玉娇的前景更加担忧。(高一飞)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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