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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相关报道见6版)
影响力本不是一个贬义的词汇,但是一旦影响力的使用领域发生了偏差,影响力的使用范围超出了界限,影响力就可能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一个必须正视的现实是,实际生活中,有些人习惯于以影响力去为自己、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借影响力生财谋利的做法,通常会被认为是有能力的体现。一旦,这种利用关系和影响力的做法,触碰了法律规定,则利用影响力受贿就将是一个必然的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大,腐败出现了更隐蔽的形式:腐败的期权化。许多官员在位时只“帮忙”不收钱,等到全身而退后再笑纳好处费;或者在离职后才利用此前积累下来的人际关系,为一些直接发生关联的利益方在幕后,在所谓的公关中“冲锋陷阵”。这些腐败的新形式更为隐蔽、更难以发现。因为,与实际的权力相比,影响力是更为模糊的一种东西。它存在于人与人之间,但是却不像具体的职位、具体的权力那样明显。同时,它的影响却是实在的,通过影响力找到有影响的人,然后实现最终想要的结果。这就是所谓的腐败期权化。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定,将有效改变以上两种情形。首先,将影响力看成是可能造成腐败的能力和能量,实际上是在对权力进行更全面的约束。任何一项权力,都会因为具体的分工而具有内涵和外延。但实际生活中,权力的影响却是广泛的,而且这种影响也可能被别人使用。一旦这种影响与其他的权力或者金钱发生联系,这种影响的使用就超出了界限。所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定相当于一个提醒和规范:应该防止权力的影响被滥用,特别是防止权力的影响被别人滥用。
其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定,将狙击腐败期权化的现象。腐败期权化的典型特征就是利用影响力受贿——虽然,现在已经不再拥有权力,但是却有影响力去影响那些关键的人。此前,针对此种腐败的预防通常是,规定一段时间内离职官员不得到曾经主管的企事业任职。这种规定虽然能够避免一些问题的产生,但还不够彻底。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定,将让那些期待权力若干年后变现的官员改变自己的想法。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定,将对权力产生有效的约束,让权力在更为规范的轨道上运行,以减少腐败、使权力成为更有限但更有利于公众利益的权力。而且,对于普通人而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定,还有一个更直接也更广泛的意义,就是能够净化社会上流行的找关系找人的风气,让规则的运行更加清晰而公正。这种风气的改变将反过来影响人们对权力的认识,影响权力对自身的认识,从而让权力的使用更加规范、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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