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加之罪让人不寒而栗
老农民马继文拿着一纸法院判决,不断上访,反映村里占了他的土地。他不会想到的是,同一家法院,如今却认定他“敲诈勒索政府”,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这样离奇的事,发生在山西省吕梁市临县。(5月6日《中国青年报》)
去年11月,河北沧州南皮县发生了两起上访农民“敲诈政府”案,在被河北省检察院关注后最终撤销。怎料想如今,“敲诈政府罪”又为临县官员所用,成为了修理上访“钉子户”的杀手锏。接二连三的“敲诈政府案”让人猜想,一些权力者是否已经在公民表达诉求的路上,开启了一扇“合法伤害”之门?否则以司法之名,给合法表达利益诉求的公民扣上“敲诈”帽子的行为,又怎会一而再地出现?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手段,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客体较为复杂,在其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通常会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既然马继文犯下了“敲诈政府”的滔天大罪,那么请问,这些年来,在当地的权力者中,谁的生命、自由或名誉又受到了这位老农民的悍然威胁呢?可是事实恰好相反,马继文妻子称,丈夫上访期间,曾遭到殴打,4次被关进县“帮教中心”,一家人也被折腾得不得安宁。试问:天底下,哪有如此损己的敲诈行为呢?
上访本是法律赋予公民表达自身诉求的合法权利。从这一意义来说,就算马继文为表达、解决自身利益诉求,坚持不懈地上访,抑或在上访时情绪表达时有激烈,以接待上访民众为职责的政府工作人员,即使再怎么不堪其扰,也不至于产生被敲诈的恐惧吧?
如果,但凡公民提出的利益诉求高于政府部门的既定数额时,就可能面临“敲诈政府”的指控。那么,表达自身诉求的人们,谁又能免于自己成为犯罪嫌疑人的恐惧?转身于这种法治不彰的语境中,其欲加之罪的做法,简直让人不寒而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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