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保护他们造谣与诽谤的权利,而且我将珍视这一权利的继续维护。”面对被诽谤或疑似被诽谤,请官员们多学学杰弗逊。

因散发检举村支书的材料,河南省沁阳市山王庄镇的8名农民被公诉并判诽谤罪。随着省委督察组的介入,事情发生突变。公诉机关申请撤诉,8人被“取保 候审”,并被要求在没有“赔偿决定书”的情况下接受国家赔偿。但村民至今表示,不明不白的赔偿不会收。(11月30日《中国青年报》)

自“彭水词案”以来,讨论批评政府官员的公民是否构成“诽谤罪”似乎有些多余。经过一轮又一轮的网络舆情洗礼,如今就算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也多半知道,刑法上并没有“诽谤政府罪”,也没有“诽谤官员罪”。而个人(包括官员)若认为有人对自己构成“诽谤”,可以向法院递交自诉状。刑法上的“诽谤罪”是“以自诉为原则,以公诉为例外。”所谓例外,只有那些“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罪才能提起公诉。

与“彭水词案”等著名的网络诽谤公案不同的是,“沁阳诽谤案”中的被“诽谤”者并非当地主要领导,而是一位村支书。据报道,8名农民在一些印刷材料中罗列了这位村支书所涉嫌的一些“腐败”行为,材料中还有“村贼吴小宝”的字样。若说这些农民所列举的村支书“腐败”是“诽谤”,那得先查实村支书有没有村民所揭露的行为。如果说“村贼”的称呼是“诽谤”,那么这样的“诽谤”和“疑似诽谤”,更接近于“侮辱”,类同于邻里吵架时经常要把对方比喻为某种低等智慧的生物,附带还要问候对方的几位女性直系亲属。当然,侮辱罪也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被侮辱或被诽谤者无意追究,案件也就不成立。

有的地方司法机关不能仅仅为了个别官员对疑似诽谤不满,就不惜动用国家暴力机器。在诉讼中,被诽谤的官员与“诽谤者”一样,是平等主体,不管他是何等级的官员。某位官员也并不代表社会,更不代表国家,而只代表他自己。就算是公民真的诽谤了官员,也不能据此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官员被诽谤,法律人通常都会想到“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这一案件确立了“实际恶意”为诽谤罪成立的主观要件。但在这一著名判例之前,还有一系列思想启蒙和相关个案,最典型的如杰弗逊的“面对被诽谤观”。1800年杰弗逊当选为美国第三任总统。他在竞选期间遭到了对手的攻击。联邦党人称他是“危险的政治家”,“无信义的、不道德的人”,“渴望独裁统治的人”。对此,杰弗逊表现出极大的宽容。1802年在他的一封信中说:他们(联邦党人)以世上任何国家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的凶恶方式来攻击我。但是我将保护他们造谣与诽谤的权利,而且我将珍视这一权利的继续维护。

诽谤案因官员自行告诉而成立,这本是法律常识。但这样的常识在一个“官本位”源远流长的国度里,还需要媒体的持续动员、公民为言论权的不懈争斗,以及对那些动辄使用“诽谤罪”大棒的司法官员的责任追究才能实现。

面对被诽谤或疑似被诽谤,请官员们多学学杰弗逊,多从已发生的“灵宝帖案”中去吸取教训。(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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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没有完结的“诽谤案”。因散发检举村支书的材料,河南省沁阳市山王庄镇的8名农民被公诉并判诽谤罪。在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再次认定诽谤罪成立,其中6人又被不同程度加刑。被告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再次裁定发回重审。随着省委督察组的介入,事情发生突变。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8人被“取保候审”,并被要求在没有“赔偿决定书”的情况下接受国家赔偿。但6名村民至今表示,不明不白的赔偿不会收。(11月30日《中国青年报》)

太阳底下无新鲜事,在权力不受有效监督和限制的地方,“因言获罪”的诽谤案不断发生,公众已有些审丑疲劳。因此,沁阳市的所谓“诽谤案”大概不会激起人们太大的兴趣了。但既便如此,我仍然要指出,沁阳诽谤案表明“因言获罪”的底线正在退化,公民的批评和举报的权利正接受严峻考验。

有关利用诽谤罪名来打击报复批评、举报的案例,我们可以轻易举出很多。譬如谡山诽谤案、西丰进京抓记者案、王帅诽谤案等。这几起所谓的“诽谤案”有个共同特点,都是将本来是自诉的诽谤案,安上个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理由,作为公诉案来处理。此外,所谓的诽谤对象要么是指向一地的“土皇帝”,比如谡山诽谤案和西丰案;要么是指向了当地政府,比如王帅案。

西丰案、王帅案等案件在媒体猛烈抨击下,当事人被无罪释放了,而涉案官员也得到相应处理。不过,“因言获罪”的底线并未得到很好维护,相反却呈现退化趋势。比如沁阳诽谤罪中,我们无奈地看到,仅因为散发检举村支书的举报信,8名村民就被司法机关以诽谤罪治罪。村支书的名誉被替换成“国家利益”,因此对村支书的批评也可以用诽谤罪名来提起公诉了。这就意味着,“因言获罪”的底线从此前案件中的县委书记退化到镇党委书记,再进一步退化到村支书。但凡有点权力的官员哪怕是村官,也可借“诽谤罪”来打击批评、举报者。

“因言获罪”的底线溃退,说明只要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没被关进笼子里,公民的批评、举报权利就会遭到侵犯。而且,权利每退却一步,权力就会更进一尺,最后,“因言获罪”将无底线可言。因此,媒体和公众切不可为西丰进京抓记者案、王帅诽谤案等少数个案的胜利而沾沾自喜,每一个无辜的诽谤案,每个“因言获罪”的事件,都与所有的公民相关,因为它正慢慢地腐蚀和侵吞着我们的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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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散发检举村支书的材料,河南省沁阳市山王庄镇的8位农民被公诉并判诽谤罪。在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再次认定诽谤罪成立,其中6人又被不同程度加刑。被告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再次裁定发回重审。随着河南省委督察组的介入,事情发生突变。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8人被“取保候审”,并被要求在没有“赔偿决定书”的情况下接受国家赔偿。但6名村民表示,不明不白的赔偿不会收。(11月30日《中国青年报》)

“诽谤案”当事人之一的张中芳表示:只有明确宣布无罪,并追究枉法办案的公检法三家的责任,才肯接受国家赔偿。“我们要的不是你赔几个钱,而是要一个合法的说法。”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公民试图与公权力平等对话而非简单盲从,这值得庆幸。原因很简单,公民社会正是在这些貌似微小的案件上逐步生长发育,公权力也正是在这种倒逼中逐渐摆脱“蛮横”。

检视这起“诽谤案”的发生发展过程会发现,权力蛮横的暗影伴随始终:先是几位村民因揭发村支书被警方以“诽谤罪”拘留;紧接着,几位村民以“诽谤罪”被公捕;随后,当地法院以“诽谤罪”下发传票,当地检察院违法提起公诉。难以置信的是,在焦作市中院对案件发回重审后,当地法院为避免超期羁押的事实,在二审中对被告人加刑。即便是有了省委督察组的介入,当地公检法依然不承认自己办了错案,竟违反程序“先放人、后撤案”,并用来历不明的“国家赔偿”试图堵住这些村民之口……

笔者相信,随着媒体的跟进报道,这起“诽谤案”将得以解决:村民将得到货真价实的国家赔偿,当地公检法等相关负责人也将被追究相应责任。但这样的“胜利”显然是以当事人付出被关押数百天的代价换来的。而且,与村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觉醒相比,当地相关部门表现出的态度,依然只能用“蛮横”来形容,并无半点谦卑、悔改之态。

如此看来,要想使公权力告别蛮横,仅有公民意识的觉醒与生长是不够的。没有公正平等的对话平台,蛮横的公权力一方面可以对“刁民”“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另一方面,欲息事宁人而不愿坦承错误的他们,相信以权力和利益能够“摆平”正义。如此“彼长此消”的情况,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在构建民意对话公权力公平公正平台的同时,还应该用相应的制度改革的方式,督促和鞭策公权力养成自查、自省的谦卑秉性,逐渐告别蛮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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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散发检举村支书的材料,河南沁阳8名农民被公诉并判诽谤罪。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再次认定诽谤罪成立,其中6人甚至被加刑。被告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再次裁定发回重审。随着省委督察组的介入,事情发生突变——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8人被“取保候审”,并被要求在没有“赔偿决定书”的情况下接受国家赔偿。但村民们至今表示,不明不白的赔偿不会收。(11月30日《中国青年报》)

我不知道沁阳市的这个村支书吴小宝有什么背景,但这起事件能引来公检法机关的全力介入,并将8名农民挂牌示众,押上公捕大会舞台“展览”,可见吴小宝来头不小。从此案件看出,我国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以权弄法还是相当严重的,如果没有上级部门的介入,8名农民很难沉冤得雪。有了上级的介入,8名农民获得了自由,这是农民之幸,那么对于法律呢?

在我看来,这起事件有多重违法的嫌疑。违法之一:8名农民散发检举村支书的材料,即使吴小宝认为是诽谤,也应由吴小宝向法院自诉。但是,这起事件却让沁阳公检法机关全力介入,而且变成了公诉案件。违法之二:既然公诉,当地有关部门就该对检举材料进行核实,查无事实才叫诽谤,然而至今也没有相关部门对检举材料给以明确的定性,何来诽谤?没有诽谤事实,凭什么判为诽谤罪呢?违法之三: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可是此案上诉后有6人却被加刑。违法之四:没有“赔偿决定书”就要给予国家赔偿,如此赔法显然名不正言不顺。

我看,这是一起糊涂案,又因省委督察组的介入,糊涂地撤了诉。法治国家,绝不允许这种游戏法律的行径不了了之,法律不是专为老百姓制定的,公检法机关和当权者更该遵守,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就是约束权力的。违法者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这起案件已经涉嫌司法腐败和乱为,如果没有摆不上桌面的原因,公检法机关是不会如此积极“作为”的。为了重塑法律的威严,也为了给8名村民一个清白,希望严肃认真地查处这起坚挺的违法的“诽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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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散发检举村支书的材料,河南省沁阳市山王庄镇的8名农民被判诽谤罪。日前,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8人被“取保候审”,并被要求在没有“赔偿决定书”的情况下接受国家赔偿。但6名村民至今表示,不明不白的赔偿不会收。沁阳市政法委副书记吕兆国称:“我们沁阳没有办过国家赔偿,目前我还不了解国家赔偿的正规手续。”他表示,“我以党性保证公正处理这件事!”(11月30日《中国青年报》)

原本应该自诉的案件,却由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判机关一再错判,8位举报农民被关押了1年左右的时间(最长的500多天,最短的也有200多天),最后却被不明不白地释放了,而且被要求领取“国家赔偿”。而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赔偿应该是在认定错案或行政行为错误之后,由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然后由赔偿义务机关作出是否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的决定。可是,沁阳此案,既没有被认定为“错案”,8位农民也没有提出申请——不是“错案”,“国家赔偿”从何谈起?

也许沁阳确实“没有办过国家赔偿”,但《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范围、程序等都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一句“不了解”显然难以搪塞过去——那些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难道法律水平还不如几个农民?

总之,如果沁阳市政法委真想公正处理这件事,那就应该严格地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既然案子办错了,那就应该认定为错案;既然没有作出有罪判决,那就应该宣布8位村民无罪——案子都撤了,当然不会再“审”,难道要他们永远“候”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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